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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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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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無需參與服務學習)【可同時申請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請詳閱內容)】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度申請乙次,8月20日至10月20日前將相關文件送至生活事務組,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
(二)申請資格:有戶籍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請特別注意(五)注意事項】
1、家庭應計列人口所得合計低於7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請注意是否有公同共有狀況)。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三)辦理方式:請至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登錄並填妥申請表,填寫完成後列印申請表並檢附最近3個月內符合家庭年收入應計列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免附),於時限內送學務處生活事務組辦理。
(四)應檢附文件:
1、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經線上申請後列印)。
2、最近3個月內符合家庭年收入應計列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註: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五)注意事項:
1、研究所在職專班、大五(含)、碩五(含)、博八(含)以上學生或同一教育階段(休學重讀同一年級)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申領。
2、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如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低收入戶等)、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3、請同學務必於自線上申請系統申請日起至11月20日前,自行查詢本校及教育部審核結果,不再另行通知,若經查核合格、比對無重複請領,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經教育部審核結果不合格,學生檢附相關資料(「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利息證明等相關資料)至生活事務組完成申復【12月2日前(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覆作業流程圖
)】查詢路徑:https://studaffbh.ccu.edu.tw/files/11-1002-205.php→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輸入學生學籍帳號、密碼→申請資料查詢→查詢審核進度(結果)。【若有任何疑義,可電話聯繫生活事務組(05)-2720562】
(六)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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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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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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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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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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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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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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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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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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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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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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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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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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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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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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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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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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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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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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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收入戶免住宿費(請詳閱內容)
低收免費住宿服務學習時數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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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乙次,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相關文件送至生活事務組,逾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二)辦理方式:請至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登錄並填妥申請表, 填寫完成後列印並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於申請截止前送達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
(三)服務學習:領取本校低收入戶免住宿費補助同學,應參與本校學生宿舍服務學習,每人每學期須服務學習10小時,並視學習情形作為下次核給補助之參考。
(四)繳費及退費: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學生第一學期預定於十月底或十一月初,第二學期預定於四月中旬辦理退款(先繳納住宿費後辦理退款),如先行繳納住宿費確有困難者,可先行聯繫生活事務組協助處理。
(五)應檢附文件:
1、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免交,另論文撰寫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4、前一學期低收免費住宿『服務學習』時數登記卡(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六)注意事項:
1、申請低收入戶免住宿費(住宿優惠),請務必先行完成學籍系統(學生本人)金融帳號基本資料登錄,以利辦理住宿費退款作業。
2、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同學請於每學期收件截止日後五天內,自行上線查詢審核結果,不再另行通知。查詢路徑:https://studaffbh.ccu.edu.tw/files/11-1002-205.php→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輸入學生學籍帳號、密碼 →申請資料查詢→查詢審核進度(結果)。【若有任何疑義,可電話聯繫生活事務組(05-2720562)】
三、學生生活助學金(應參與服務學習)【可同時申請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請詳閱內容)】
國立中正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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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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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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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間:每學年度申請乙次,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將相關文件送至生活事務組,逾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名額:12名。
(三)補助金額:每一會計年度補助8個月,每月撥付6,000元;撥款月份 3月至6月及9月至12月止。
(四)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低於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 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650 萬元。(請注意是否有公同共有狀況)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 60 分,且無不及格科目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五)應檢附文件:
1、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符合家庭年收入應計列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註: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六)生活服務學習規範:
1、服務學習時數:凡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必需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每人每週不超過8小時,每月30小時。
2、收件時審核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每月得減免8小時。
3、服務學習履行時程:上半年三月起至六月止;下半年九月起至十二月止。
(七)注意事項:
1、學生生活助學金補助名單預定10月中旬公告於生活事務組網頁。
2、申請學生生活助學金補助同學,請務必先行完成學籍系統(學生本人)金融帳號基本資料登錄,以利辦理生活助學金撥款作業。
四、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9學年度第2學期)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自我檢查表(第2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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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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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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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影本(審核原則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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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樓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集合住宅)若無法只申請居住樓層再申請整棟】(審核原則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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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租屋租金補貼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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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第2學期110年2月17日至110年3月27日前,向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
1、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2、獲109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四、住宿優惠(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申請資格(1)辦理(因本校可供低收入戶足夠床位免費住宿),故排除低收入戶資格】。
3、未申請109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或具109-2學期學雜費申請資格(非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身份)】,並同時具備下列A.B.C.D條件者亦可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研究所在職專班、大五(含)、碩五(含)、博八(含)以上學生或同一教育階段(休學重讀同一年級)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生除外】
條件:
A 家庭應計列人口所得合計低於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B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C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請注意是否有公同共有狀況)
註: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D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 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三)注意事項:
1、已於校內住宿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學五、碩五及博八(含)以上】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註1.凡獲教育部租金補貼學生,不受其他機關住宅相關協助方案所設同戶籍家庭成員重複補貼規定限制,則即便學生戶籍還在老家,父母申請了其他單位的住宅協助,但只要學生沒住在老家,有校外租屋的事實,學生跟家裡還是可以同時申領補助。2學生本人(校外租屋補貼)還是不可以重複向各部會請領相同性質的補助.)
4、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房東自行於頂樓加蓋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得用以申請校外租屋租金補貼)
5、租賃契約【必須載明必要項目(一)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承租人(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租賃住宅地址(四)租賃金額(五)租賃期限】;未滿20歲學生,請於契約中加註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另共同承租同一住宅,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契約。
6、租屋樓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集合住宅)若無法只申請居住樓層再申請整棟】 (須為110年1月1日後之申請日期)
(四)檢附文件:
1、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自我檢查表
2、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
3、「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已詳閱並完成√及簽名)
4、租賃契約影本(審核原則請詳見附件A)
5、租屋樓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集合住宅)若無法只申請居住樓層再申請整棟】 (審核原則請詳見附件B)
6、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對象(一)檢附】
7、最近3個月內符合家庭年收入應計列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申請對象(三)檢附】
8、應計列人口之「前一年度(108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對象(三)檢附】
9、前一學期成績單(109-1學期) 【申請對象(三)檢附】
10、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11、最近一年房屋稅單或課稅明細表
★ 1至5為必要檢附資料,6至11依實際狀況檢附。
(五)補助月份:「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補貼學生6個月(110年2月至110年7月)住宿租金。
(六)補助金額:
1、補貼學生於學校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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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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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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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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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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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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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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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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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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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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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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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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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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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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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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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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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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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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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緊急紓困助學金(碩士班及博士班)
國立中正大學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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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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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請填妥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送生活事務組辦理。
註:學士班學生請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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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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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活事務組 鄭宏順 05-2720411-12109(第一至四項)陳玫錦 05-2720411-12104(第五項)